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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21100011250306J/2022-00061 组配分类: 麻政发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1-17
文 号: 麻政发〔2021〕8号 有效性: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1-17 09:24

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届市政府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122


麻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和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黄冈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四个着力、做到四个切实,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黄冈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市政府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和市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副市长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黄冈、麻城市委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思想破冰引领高质量发展,围绕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两城一区(大别山区域性中心城市、全国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发展定位,着力构建主城引领、两圈驱动、多极支撑市域发展布局,推动实现麻城经济更加发展城乡更加美丽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幸福,为实现建成中心、挺进百强、谱写新篇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三条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麻城实际,在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基础上,科学确定经济发展目标,并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加快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  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心理服务体系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治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六条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十七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监察力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麻城。

第十八条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简政放权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全归集、全管控、政务服务一网通、一门进、一次办,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审批环节,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以高质量服务供给推动麻城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起草和审查。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黄冈市政府和麻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风险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对应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省政府、黄冈市政府决定和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坚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二十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黄冈市委、市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龟峰山风景区、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决策反馈评估机制。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牵头组织对年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形成反馈评估材料报市政府。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行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逐步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惑释疑,稳定预期。

第三十二条  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加快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政府治理精准高效、服务升级,强化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加快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提升政府中心工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市政府各位领导同志要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包案处理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黄冈市委、市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黄冈市委、市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市级预算安排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研究需提请黄冈市政府、麻城市委审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4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有关重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步工作措施

  (二)安排部署市政府近期重点工作;

  (三)沟通重要工作信息,研究市政府领导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

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需提请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副市长召开研究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应于会前向市长报告;议题涉及到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事项,应提前进行沟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筹办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服务市直部门、单位的业务股室填写提请列入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将议题审批表、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请示汇报材料送交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市政府总值班室根据汇总的议题和请示汇报材料的准备情况,按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和轻重缓急顺序,合理编排会议议题,填写会议议题单,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市长批印。

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凡事先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可不予安排上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照公文制发程序,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

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安排、会议签到等组织筹办工作,由市政府研究室参加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若需印发纪要,则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起草初稿,按发文办理程序进行审核,报市长审批签发。

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服务该副市长的负责人和业务股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安排、会议签到等组织筹办工作,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若需印发纪要,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初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按发文办理程序进行审核后,报主持召集的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要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应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会前向市长请假,经市长同意后,方可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会,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的,可适当延期。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五十条  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会议请示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一条  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责、严格把关,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通知。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市政府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报文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对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主送市政府办理,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为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办理过程。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面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协调或决定。对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意见。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收到文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征求意见回复,原则上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并盖章。

第五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相关承办股室一般应于收文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按分工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属于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稿,如不需征求意见,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完毕并按程序送审;需征求意见的,应在达成一致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完毕并送审;紧急文件当日审核修改、当日送领导审签。

  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批办有关部门承办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应随收随办,不得延误、推诿。除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收文7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回复报文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4个工作日。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人事任免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重要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特殊情况可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等,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应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名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包括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等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  政务信息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黄冈市委、市政府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民生事项的落实、进展情况及社会反响;

  (四)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黄冈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政策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突出成效、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家和外省市的重大政策动态;

  (七)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社情民意;

(八)综合调研信息。

第五十九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紧跟热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十一章  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十条  坚持发展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聚焦重点难点,创新督查机制,着力构建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推动督查工作实现由部门分头督查向集中统一督查转变、由普遍督查向重点督查转变、由集中式督查向常态化督查转变,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确保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同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明确相关人员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市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黄冈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二)国务院、省政府、黄冈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四)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三条  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实行销号管理,并发督办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推进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十四条  强化省、黄冈市大督查结果运用,对重大决策执行不力、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认真整改存在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查处典型案例,严肃追责问责,树立督查权威。对落实重点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第六十五条  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乡镇全覆盖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市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乡镇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必须与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坚决维护市政府的团结统一和权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市长离麻出访、出差或休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向黄冈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书面请示报告。副市长及市政府党组成员离麻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并向市委办公室报备。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麻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请假报告,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离麻外出,应事先向市长请假报告,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杜绝舌尖上的浪费。严格控制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黄冈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节约的务实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将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基础和必经程序,做到没有深入调研不决策、没有广泛听取意见不决策、没有充分咨询论证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1—2个重要调研课题,深入基层调研,研究解决问题,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带头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每年至少深入联系点开展1次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形式主义,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收受任何礼品和土特产,不提与调研无关的要求,不增加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十八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不题词、题字、作序。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424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麻政发〔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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